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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海上丝路东南亚外贸国别法律适用指引手册:新加坡

来源:网络日期:2025-08-09 浏览:

  在全球化贸易的版图中,中国与新加坡凭借紧密的经贸联系成为区域合作的重要伙伴。对于企业而言,了解两地贸易往来中的法律规则,是保障交易顺畅的基础。从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到纠纷的最终解决,一系列国际公约与两地国内法共同构成了贸易活动的法律框架,这些规则渗透在交易的每一个环节。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国与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这一公约通常是双方贸易合同的首要适用依据,其效力优先于两国国内法。不过,新加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特别说明,仅当交易双方的营业地都位于缔约国时,公约才会自动适用,这意味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排除公约适用,选择中国《民法典》或新加坡相关法律作为准据。

  新加坡的合同法体系承袭英国判例法传统,成文法占比相对较少,其《货物销售法》专门规范境内货物销售行为,与我国法律在担保、侵权等领域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核心义务清晰明确:卖方需按约定时间地点交货、提交合格单据、保证货物品质与所有权无瑕疵;买方则应及时支付货款、接收并检验货物。实践中,货物数量、规格不符,知识产权担保争议,以及付款与收货环节的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合同条款中作出细致约定。

  货物运输环节的法律适用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海运方面,新加坡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若货物装港或卸港为新加坡,提单运输可适用该规则;中国虽未加入相关国际海运公约,但企业可在合同中自愿选择适用。铁路运输中,新加坡未加入《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协定,相关交易需依据两国国内铁路法规处理。航空运输则更为统一,中新两国均为《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成员国,这些公约对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义务、责任限额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法选择其他法律替代。多式联运则需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国际规则,以及两国国内相关法律。

  贸易术语是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工具,DES(目的港船上交货)与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是常见的两种术语。采用DES时,卖方需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船上并承担卸货前的所有风险,买方负责进口清关;DEQ则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码头并卸至码头,风险划分点随之延伸至码头。两种术语下,出口清关均由卖方负责,进口清关则由买方承担,这对企业安排物流与通关计划具有直接影响。

  支付环节的法律框架以国际惯例为核心。托收业务通常遵循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银行操作与责任划分均以此为依据;信用证则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顺利结汇的关键。国际保理业务中,《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是行业通用标准,规范着保理商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国际惯例与两国国内支付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支付环节的法律保障。

  进出口通关需遵循国际与国内双重规则。国际层面,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通关流程提供了基本框架,其中RCEP的关税减让安排直接影响贸易成本。新加坡国内则有《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对许可证管理、货物存储、单据提交、税费缴纳等作出详细规定。例如,新加坡要求进口货物需先存放在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许可场所,进口后10日内需向运输公司提交许可证,相关单据需保存5年以备查验,这些规定对企业的合规操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贸易纠纷发生时,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仲裁是跨境贸易中常见的方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均可受理相关案件,裁决的执行可依据《纽约公约》在两国间相互承认。调解作为灵活高效的方式,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与中国相关调解机构均能提供服务,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获得强制执行力。若选择诉讼,新加坡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等构成,其国际商事法庭专门处理跨境商事争议,诉讼程序与法律适用需遵循新加坡相关司法制度。

  中新建交以来,贸易规模持续扩大,法律规则的顺畅衔接成为推动合作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选择,还是运输、支付、通关等环节的合规操作,抑或是纠纷解决方式的确定,了解并运用好这些法律框架,将帮助企业在复杂的跨境贸易中更稳健地前行。j9.com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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